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(国务院449号令)、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(环保部3号令)的规定和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》(浙环办函[2010] 8号)的要求,我局受理了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申请材料,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:
单位名称 |
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 |
地点 |
浙江医院 |
使用Ⅱ、Ⅲ类射线装置 |
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12号 |
杭州美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|
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|
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路33号1-3层,白傅路1号4层 |
许可有效期限:5 年
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,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,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。
公示时间: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
联系电话:0571-87238493
电子邮件:hzhbjfsc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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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06月14日